买基金的钱打给代销机构安全吗,投资款会被挪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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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09-05

很多刚接触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都会有这样的疑虑:为什么我明明买的是金融机构的产品,为什么打款却不是金融机构,而是所谓的代销机构账户?虽然推介产品给我的销售经理是代销机构的员工,但是投资款还要打给代销机构吗?难道不能直接打给基金管理人吗?打给代销机构的话,万一对方把钱挪用了、或者破产了怎么办?

 

通过法律的角度,让我们来尝试对投资者的上述疑虑进行解答

首先,您需要了解基金销售牌照的资格条件:

基金销售牌照的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运作规范;

2、具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等设施,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管理平台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3、具备健全高效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

5、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因相近业务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不存在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公示,目前持有基金销售牌照的机构一共有426家,其中商业银行154家,证券公司103家,期货公司28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9家,保险公司5家,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5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销售子公司6家,以及数量最多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116家。

 

关于基金代销机构

并非所有向你推介基金产品的机构都是合法的基金代销机构。

2020年10月,证监会颁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其中第二条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未经注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同时,第六条规定可以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

 

上述可以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中,机构注册设立的条件均以较强的资产实力为前提,归纳如下:
机构类别 申请设立的条件

商业银行

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

证券公司

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期货公司

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

保险公司

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申请基金销售业务则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

保险代理公司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保险经纪公司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取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一般都具备较强的资产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并受到证监会或银保监会的强监管。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基金产品时,建议先前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网址:https://www.amac.org.cn/)中地“基金销售机构公示”栏中查询该代销机构是否已取得基金销售资格。

因此,取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一般都具备较强的资产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并受到证监会或银保监会的强监管。除上述机构外,其他号称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司,都不是合法的基金代销机构,无权收取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款。

为什么投资款要先打给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是助推基金行业发展壮大避不开少的主体,基金代销业务的发展是必然趋势。

首先,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其本职工作是基金管理,基金募集环节由专业的基金代销机构代为完成,有利于基金管理人将其主要精力用于基金管理的主业;其次,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基金代销机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投资者的投资顾问的作用,投资者需要代销机构根据投资者的资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向其推荐符合投资者需求的基金产品。

如何从制度上保护投资者的钱不被代销机构挪用?

01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中的钱不属于代销机构,其债权人无权查封扣划
有的投资者担心打给代销机构的钱会被代销机构的债权人查封,或者万一这些钱在转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之前代销机构破产了怎么办?

对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属于投资人,基金销售相关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被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

同时,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账户开立人不得以销售账户内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另外,《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02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账户开立人及开户银行均必须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统称账户开立人)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作为监督机构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销售账户)。”

 

根据前述规定,无论是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账户开立人还是开户银行,均必须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商业银行为代销机构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时,必须审核账户开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开立销售账户的主体资格。

 

03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开户行作为监督机构的监督责任
有的投资者还会想,虽然法律规定了打给代销机构的钱不属于它的,它的债权人也无权扣划,但是毕竟账户是代销机构开的,万一对方强行把钱转走挪用了怎么办?

对此,《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账户开立人与监督机构签订的监督协议,应当载明协议当事人的声明与保证,并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账户开立人具有合法的开立销售账户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或者限制开立销售账户的情形;

(二)明确约定协议到期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

(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监督机构对基金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开户行想要赚开户的钱,就必须作为监督机构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如果其与代销机构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该银行需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监督机构必须限制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功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转流程,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封闭运行。销售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也不得用于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或者转账等。”即,开户银行必须监督代销机构不得提取现金,不得用于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或者转账。

那么,监督机构如何做到将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功能仅限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监督机构接到账户开立人发起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指令时,应当确保收款账户是在监督机构备案的账户。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时间应当遵循《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的规定。”;

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

“监督机构接到账户开立人发起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指令后,应当对指令进行明细或者总分核对。监督机构发现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指令与本规定要求或者监督协议的约定不符的,应当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监督机构应当对销售账户可能存在的余额、备付金账户的余额和资金使用情况、销售相关费用收取情况进行监督。”

 

​结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中的钱属于投资者,不属于代销机构,代销机构的债权人无权查封和扣划,即使代销机构破产也不属于代销机构的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开户行作为监督机构必须承担监督责任,核对所有划款指令,将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功能仅限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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