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洗钱风险 保护自身权益 | 以案释法系列宣传(一)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清洗,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国家声誉。同时,洗钱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使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形成巨大威胁。
我们选取了一些洗钱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让大家更直观地了解洗钱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危害及法律后果等,引导人民群众提升洗钱风险防范意识,强化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一:费某、程某某贩毒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初,费某与杨某某合谋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期间费某将其一条金项链抵押至典当行,筹集6500元贩毒资金。2021年4月12日-5月24日,经费某联系,向两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11次,总计重约6克。为了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及性质,费某要求程某某帮助其代为保管毒资,并采取“小额多笔”的方式予以转回。2021年5月8日开始,费某先后四次在收取毒资后,通过微信转给程某某,共计6800元,并删除相关收款、转账记录。程某某在明知费某所转的资金系贩卖毒品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接收和代为保管,并按费某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又分成多笔转回给费某。2021年7月13日,费某因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程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对“自洗钱”行为可单独定罪,增强了司法机关的调查、追赃力度,直接震慑所有洗钱行为的参与方,对于从根源预防、惩治洗钱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在贩毒洗钱案件中,不法分子常通过亲人、朋友等关系密切人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收取毒资,再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使毒资回流到自己手中,甚至还出现了利用虚拟货币收取、转移毒资的新型犯罪手法,意图隐瞒非法所得。在本案中,费某将毒资转给程某某,在短时间内又要求程某某分成小额多次转回,意图在形式上将贩毒所得资金转换为朋友间的正常往来资金,达到洗钱的目的。因此,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第三方支付账户等,不要碍于情面将银行卡、账户收款码借给其他人使用,更不得出租、出借个人的账户、银行卡用于谋利,否则可能就会沦为洗钱分子的“帮凶”。
案例二:梁某涉黑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初,费某与杨某某合谋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期间费某将其一条金项链抵押至典当行,筹集6500元贩毒资金。2021年4月12日-5月24日,经费某联系,向两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11次,总计重约6克。为了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及性质,费某要求程某某帮助其代为保管毒资,并采取“小额多笔”的方式予以转回。2021年5月8日开始,费某先后四次在收取毒资后,通过微信转给程某某,共计6800元,并删除相关收款、转账记录。程某某在明知费某所转的资金系贩卖毒品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接收和代为保管,并按费某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又分成多笔转回给费某。2021年7月13日,费某因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程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对“自洗钱”行为可单独定罪,增强了司法机关的调查、追赃力度,直接震慑所有洗钱行为的参与方,对于从根源预防、惩治洗钱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在贩毒洗钱案件中,不法分子常通过亲人、朋友等关系密切人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收取毒资,再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使毒资回流到自己手中,甚至还出现了利用虚拟货币收取、转移毒资的新型犯罪手法,意图隐瞒非法所得。在本案中,费某将毒资转给程某某,在短时间内又要求程某某分成小额多次转回,意图在形式上将贩毒所得资金转换为朋友间的正常往来资金,达到洗钱的目的。因此,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第三方支付账户等,不要碍于情面将银行卡、账户收款码借给其他人使用,更不得出租、出借个人的账户、银行卡用于谋利,否则可能就会沦为洗钱分子的“帮凶”。